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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兴宁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撰写时间:2024-04-30 09:10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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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府土征预〔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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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兴宁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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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兴宁区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300018。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兴宁区人民政府将对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1.4787公顷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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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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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王竹村、昆仑镇平地村村民委员会,具体以项目初审内分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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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征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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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兴宁区项目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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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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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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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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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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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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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预公告自生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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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栽、抢种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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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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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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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工商、税务、户口迁移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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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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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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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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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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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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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征拆中心、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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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五塘镇人民政府、兴宁区昆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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